《珠海市鼓励航运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
ZBGS—2020—45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珠海市鼓励航运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
的通知
珠交字〔2020〕54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吸引国内外航运物流龙头企业落户珠海,支持珠海市航运物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珠海市航运物流企业使用节能减排型船舶,促进珠海市航运业加速发展,我局牵头制定《珠海市鼓励航运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经九届市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9月24日起实施,至2023年9月23日止。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4日
珠海市鼓励航运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航运物流龙头企业落户珠海,支持珠海市航运物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珠海市航运物流企业使用节能减排型船舶,促进珠海市航运业加速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珠海市航运物流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5年内不迁出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减少运力规模。
(三)享受奖励的船舶5年内不迁出本市。
(四)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第四条 航运物流企业新建、建成、从本市以外购入或迁移并在本市登记入户的自有非老旧运输船舶运力,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散杂货运船舶单船大于2000载重吨(含),船龄在10年(含)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70元/载重吨,船龄在10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载重吨。
(二)集装箱船舶、专业运输船舶单船大于2000载重吨(含)的,船龄在10年(含)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80元/载重吨,船龄在10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元/载重吨。
第五条 航运物流企业新增节能减排型船舶,自有并合法经营的2000载重吨(含)至3000载重吨船舶补贴80万元/艘,3000载重吨(含)以上船舶补贴100万元/艘。节能减排型拖轮功率小于2000千瓦的补贴80万元/艘,功率大于2000千瓦(含)的补贴100万元/艘。
第六条 航运物流企业每年度完成货物周转量10亿吨公里的给予奖励20万元,增量部分按每1亿吨公里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该项奖励总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由本市两家(含)以上航运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含)至1万载重吨(含)的航运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万载重吨至5万载重吨(含)的航运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重组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以上的航运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航运物流企业新建、建成、从本市以外购买且船舶登记在本市的2000载重吨(含)以上的船舶,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在本办法执行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企业承诺经营5年及以上的,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按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售后回租及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第九条 受奖励的企业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且企业无法补充运力的、受奖励的船舶未满5年迁出本市的,应当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船舶失踪、船舶沉没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十条 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申请不再受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迁移落户本市的航运物流企业,同时享受运力规模的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前与珠海市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已落实框架协议约定条件但尚未享受本办法所规定之相关补贴及奖励的航运物流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行资金总额预算控制。办法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扶持及奖励的企业资质认定、企业申请程序、资金拨付程序等相关事项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订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 节能减排型船舶是指柴油天然气(LNG)双燃料混合动力船、纯天然气(LNG)动力船、油电混合动力船、纯电力推进船、罐装水泥船等。
普通散杂货运船舶是指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木材船、干货船等。
专业运输船舶是指油船、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冷藏船等。
液化气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自有运力是指经营人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人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也视为自有运力。融资租赁船舶出租人为依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项目与本市(含各区)出台的其他奖励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旧运输船舶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23日止。
来源 | 珠海政府网,素材来源于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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